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物馆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减少或避免火灾危害,保护文物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陈列、科研、教育等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消防条例》,结合本馆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泰安市泰山古建艺术博物馆各部门及来馆开展活动的各种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博物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博物馆领导。各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部门日常管理工作中,做到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保障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各项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博物馆保卫科为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对博物馆馆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对严重违章违规的部门及个人及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未积极、及时整改,并造成损失或影响的部门和负责人,由保卫科按博物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在年度相关评优评先等活动中提出“一票否决”的建议。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
第六条 博物馆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承担全馆防火及消防工作的咨询、协调职能。
第七条 各部门指定一名消防安全员,在博物馆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本部门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建立义务消防队,定期组织消防业务训练,增强自防自救能力。对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活动,在博物馆消防安全工作中作出功效的义务消防队员,应在年度考核、评比中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 博物馆逐级建立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
(一)馆长为博物馆法定代表人,是博物馆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博物馆的消防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博物馆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受馆长委托具体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协调全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博物馆保卫科负责人是全馆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人。受馆长和分管领导的委托,依托保卫部及馆内有关组织力量,整体负责全馆消防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消防安全员为本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具体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该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 消防安全设施建设与维护
第十条 博物馆根据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需要,保证消防经费的投入,不断加强消防设施建设,提高装备水平,整改火灾隐患,按规定维修消防设施、设备、器材。
第十一条 馆内各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对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一)博物馆公共场所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有保卫科负责。
(二)配备到各部门的消防设备、灭火器材的保管,由使用部门负责,不准擅自移动。
(三)保卫科按要求对配置的馆内灭火器材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三条 火灾报警、固定灭火、防排烟等消防设施由使用部门负责,保卫科定期组织人员检测、调试、维护和更换。未经保卫科同意,不得擅自停用。
第十四条 消防报警监控室的值班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并须接受消防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五条 按规划在馆内建设的建筑工程、室内装修工程,应严格按照有关消防法规履行报批手续、施工管理和监督、验收工作。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博物馆保卫科应把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列入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博物馆各部门和相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意识,增强职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一)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全馆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逐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各级消防责任人,要采取会议、学习、布置工作等形式,对其所管辖部门的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三)对新调入的员工和新招聘、录用的职工,其所在部门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十七条 博物馆工会应积极协助和密切配合保卫科做好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八条 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火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保卫科根据要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
查,按计划对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评比。对存在的火灾隐患,根据成都采取发限期整改通知等不同形式提醒和督促整改。保卫科根据博物馆特点,制定博物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二十条 保卫科应适当履行系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部门及其他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三)建立全馆的消防档案,确定防火重点地位,根据本馆的具体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重点部位每天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火巡查,其他部位根据需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些违章现象及时消除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必须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并向馆领导报告;
(五)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的训练,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必须做到“四知”:知火警电话、知重点地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六)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值班人员应要求身体健康,并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
(七)对本馆内部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下列范围的部位是博物馆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展厅等公众聚集场所;
(二)库房、文物修复室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
(三)监控室;
(四)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比较大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地点。
第二十二条 举办展览开幕式等活动,保卫科应提前制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公安消防部门及博物馆保卫科提出的各类火灾隐患,认真落实整改意见。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必要的物质奖励。
(一)模范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工作做的好,在消防安全检查中从未发现火灾隐患,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二)消防器材的保管、保养工作认真负责,有效的延长器材的使用寿命;
(三)发现并排除重大安全隐患,有突出贡献的;
(四)发生火灾事故时,奋力抢救,有显著贡献的;
(五)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第二十五 条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对引起火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对发生重大火灾的部门,
在查清事实后,视性质、情节分别责令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造成严重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之一的,在进行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
(一)因过失引起轻微火灾事故的;
(二)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
(三)掩埋、圈占、损坏、挪用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器等消防设施的;
(四)知识他人违反消防规定,违章作业,造成一定后果的;
(五)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
(六)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博物馆消防管理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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